

对我市最低收入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解决其基本住房困难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极强的工作,必须制定严格科学的申请审批程序,确保这项利民政策真正惠及广大最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我市申请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审批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填写《申请审批表》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不到保障范围规定面积的低保家庭的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特殊情况的家庭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每月中旬向社区工委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松滋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并由其所在单位或居住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办理《低保证》所在地的民政局出具该家庭现住房及低保情况审验证明。
二、受理申请
申请人将《申请表》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低保证》原件及主页复印件、残疾证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于每月中旬送交新江口镇社区工委或乡镇人民政府(即受理机关)初审,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初审合格的,受理机关签署意见,于每月下旬将全部申请资料审核汇总后,报市房产局。
三、审查公示
市房产局在接到移交资料的次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对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于每月中旬在申请人居住所在地、工作单位和《湖北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www.hbfdc.com.cn)上公示审查结果,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四、核发《资格证》
经公示有异议的,市房产局会同民政部门在10日内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市房产局予以登记并核发《廉租住房资格证》,市房产局按照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排序,并根据廉租住房资金及住房筹集情况依次提供保障。
五、实施配租
实行补贴配租的家庭接到通知后,自行在市场上选择合适住房,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报市房产局备案后,由市房产局依照有关规定向其计发租金补贴。
因家庭特殊情况不能提供住房租赁合同的,经居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由市房产局先予发放租金补贴。
实行实物配租的家庭接到通知后,与市房产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载明廉租住房基本情况、租金标准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市房产局依照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向实物配租家庭交房。
实物配租家庭不接受市房产局实物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受实物配租资格,市房产局对其采取补贴配租。
六、配租公告
市房产局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实施配租后30日内,将保障对象、保障标准通过《湖北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www.hbfdc.com.cn)向社会公告,接受广大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