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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离婚登记核准
中国松滋政府门户网站 www.hbsz.gov.cn 2008-06-21
| 事项名称 | 公民离婚登记核准 | ||
| 受理单位 | 民政局 | ||
| 办理流程 | 离婚当事人双方到婚姻登记处申请、婚姻登记员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离婚,发给《离婚证》。 | ||
| 申报材料 | 1、男女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且二者须一致); 2、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4、离婚当事人近期2寸单人近期免冠登记照各2张; 5、现役军人由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允许离婚的证明,须盖政治处公章,并出示军官或士兵证。 | ||
| 承诺时限 | 随时办理 | ||
| 收费标准 |
1、工本费:9元/对; | ||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婚姻登记条例》; 3、《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 ||
| 表格下载 | 表格样例 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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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松滋政府门户网站 编辑:网站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