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容组 > 首页导读

文明养犬新规来了

发布日期: 2020-07-10

信息来源: 中国松滋政府门户网站

为加强中心城区养犬管理,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推进文明城市创建,规范市民养犬行为,现结合我市实际,通告如下:

一、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饲养犬只的,须办理养犬登记。个人申请养犬的,应携带犬只及具备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犬只免疫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明到松滋市公安局城管警察大队办理登记。

二、个人仅限于饲养宠物(观赏)犬,不得饲养大型、烈性犬只(见附件1)。

三、溜犬时间为晚8点后至次日上午7点前。禁止携犬进入学校、医院、体育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公园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导盲犬或肢体重残人携带辅助犬除外)。

四、携犬外出时,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所养犬进行牵领,挂犬牌束犬链(绳)。犬只未挂犬牌或未束犬链(绳)的,由公安、城管部门暂扣处置,暂扣期间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未系挂犬牌且无人牵领的户外犬,一律视为野犬,由公安、城管部门进行捕杀。

五、饲养犬只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负责对犬只排泄的粪便即时清除,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对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管部门将依照《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六、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人,有违反者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犬只伤人的,饲养人要立即将伤者送医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七、学校、医院、体育馆、图书馆、影视院、商场、超市、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要在门口张贴犬只禁入标志,管理者或经营者要劝阻携犬人携犬入内(导盲犬或肢体重残人携带辅助犬除外)。

八、广大市民要主动参与,对违法违规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举报,积极营造文明养犬的氛围,共同维护我市良好的人居环境。

九、本通告自2020年7月15日起施行,公安、城管部门将定期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全面加强中心城区文明养犬管理。

受理单位:松滋市公安局城管警察大队

受理电话:0716-6666582

受理流程:见附件2

受理地址:松滋市新江口街道乐乡大道162号(市城管局机关院内)

附件一

附件二

松滋市中心城区养犬登记办理指南

一、办理条件

根据《松滋市中心城区文明养犬的通告》,本市中心城区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携带所养犬只到现场办理养犬登记。

办理登记所需材料:      

1.个人身份证明

2.犬只免疫证明

二、办理流程

提前预约→书面申请→受理登记→照相备档→签订承诺书→发放犬牌

三、注意事项

1.新办:自收到养犬登记申办材料后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2.依申请变更:养犬人变更或居住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松滋市公安局城管警察大队办理变更手续。

3.补牌: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可以到登记机构申请补发。

4.依申请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到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1)饲养的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

(2)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自送交他人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

犬只免疫有效期满,养犬人未进行免疫年检并申报备案的,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