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松滋市林园市场、松滋市商贸城内个体经营户经营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文日期: 2022/01/05 |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
根据《2021年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和《2021年荆州市市场监管系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松滋市林园市场、松滋市商贸城内经营水产品个体经营户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胡道平经营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9月14日,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松滋市林园市场内个体经营户胡道平经营的“泥鳅”农产品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单号为:NCP21421087487542802并委托武汉谱尼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抽检样品进行检测。2021年10月21日,武汉谱尼科技有限公司对抽检产品“泥鳅”出具的检验报告(№:HPAZJLBF136868F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处置情况。
2021年11月1日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收到报告后,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2021年11月16日,经市局批准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9月12日,当事人从荆州区张宏林水产品经营部采购了31斤“泥鳅”采购进价:6.5元/斤,货值金额201元。以批发和零售的方式销售,批发给林园市场个体经营户李明亮3.2斤、谭培孝4斤、李群莲5斤、松滋市兵兵水产零售店8.6斤,共20.8斤,按8元/斤价格销售,实收销货款166元。剩余的10.2斤以12元/斤的价格销售完毕,销售金额122元。货值金额共计288元,获利87元。当事人经营“泥鳅”,进货时未查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销售不合格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2021年11月23日,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7元;2、罚款51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松市监处字〔2021〕88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经营户对产品自行检验能力有限,未定期进行检验,也未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评估。
整改措施:1、对消费者在我店购买的该批次“泥鳅”进行召回公告、退换货处理;2、认真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3、加强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二、李明亮、谭培孝、李群莲、蹇开国、蹇永峰、罗芬、周从国、松滋市兵兵水产零售店经营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9月14日,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松滋市林园市场、松滋商贸城内经营水产品个体经营户李明亮、谭培孝、李群莲、蹇开国、蹇永峰、罗芬、周从国、松滋市兵兵水产零售店经营的“泥鳅”进行了抽样检验,2021年10月21日,武汉谱尼科技有限公司对抽检产品“泥鳅”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处置情况。
2021年11月1日-3日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分别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收到报告后,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截止本局执法人员送达之日,当事人所购进的抽样检验食品已销售完毕,经营者李明亮、谭培孝、李群莲、蹇开国、蹇永峰、罗芬、周从国、松滋市兵兵水产零售店对所销售的“泥鳅”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有相关索证索票证明材料。暂未发现因食用该产品导致的不良反应,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处罚。本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已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召回上述不合格产品,2021年12月24日当事人已经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市局作出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情况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经营户对产品自行检验能力有限,未定期进行检验,也未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评估。
整改措施:1、对消费者在我店购买的该批次“泥鳅”进行召回公告、退换货处理;2、认真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3、加强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202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