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松滋新旭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2020年第1号)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文日期: 2020/04/28 |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
根据《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疫情防控期间,全面推行“网上办、掌上办、邮寄办”政务服务模式。我市现有一家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因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已逾期,我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其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申请延期,但该企业相关负责人至今未提出申请。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注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现予以公告。企业名单如下:
松滋新旭化工有限公司,证书编号:鄂松安经(乙)[2017]001号,有效期限自2017年2月8日至2020年2月7日。
松滋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4与28日
附:法律条款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
......
发证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