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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就业政策汇编

发布日期: 2021-12-14

信息来源:

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申请条件

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学年起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

二、申请材料

1、《湖北省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2、大学生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材料;

3、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及带动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 补贴标准

1、就业困难人员,2000元;2、高校毕业生,5000元。

四、办理地点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咨询电话:0716-6228419

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资金

一、申请对象:

1、湖北省高等学校普通全日制在校生(含保留学籍休学创业的);

2、毕业5年以内省内外高等学校普通全日制毕业生(含专科生、本科室、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3、港澳台、外籍和留学回国高校毕业生通过学历审核后,可作为扶持对象。

上述对象在湖北省内自主创办企业、个体经营或从事农业合作社,并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6个月以上。

二、补贴标准:

根据项目吸纳就业能力、科技含量、潜在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因素,分别给予2万元至20万元资金扶持。

三、申请流程:

申请人登录“湖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申报平台”进行网上注册和项目申报

四、注意事项

申请对象要求以每年出台的最新文件为准。

咨询电话:0716-6228419

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受理条件

对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中的个人,应为法定劳动年龄内,  在我省依法自主或合伙创业(含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开办公司)的城乡劳动者(含外地来鄂创业人员),具体包括: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刑满释放人员;

5.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毕业生);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7.返乡创业农民工;

8.网络商户;

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房地产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其他企业除外),申请人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  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 万元(含 5 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  他未结清贷款,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2、贷款额度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

3、申请材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女性18至53周岁,男性18至58周岁);

2.借款人夫妻双方征信报告(在湖北银行营业厅打印),没有其他未结清贷款,且无不良信用记录(除助学、扶贫、购房、购车及5万元以下的信用卡贷款以外);

3.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期内并稳定经营6个月);

4.担保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或房屋抵押(必须是松滋财政供养的在职在编人员,请注明工作单位全称)(房屋抵押不需要担保人);

5.本人《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带动3人就业《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在申请贷款处办理)。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1、申请条件:

1、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2、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合伙创业或小微企业执行。

2、贷款额度及贴息标准:

符合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期限内均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咨询电话:0716-6228419

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

符合《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条件: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2、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3、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4、离校1年内未就业且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

三、补贴标准:

1、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2、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3、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4、对离校1年内且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咨询电话:0716-6227117

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二、补贴条件:

以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依法为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单位(企业)。

三、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或政策享受期满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咨询电话:0716-6227117

失业保险、失业医疗保险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满1年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按照所在荆州当年单位缴费率和职工个人缴费率之和确定。缴费基数按照不低于所在荆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

咨询电话:0716-6223915

技能提升补贴

一、补贴对象: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

2、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二、补贴标准:

1、对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按照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2、对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按照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3、对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按照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补贴的申请、审核和发放程序:

1、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审核表》;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网站(http://zscx.osta.org.cn/)和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站(http://www.hbjdzx.org.cn/)对职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同时与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审核;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审核通过后,将审核结果在当地政府或人社部门门户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补贴资金发放至职工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

咨询电话:0716-6223915

职业技能培训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法定退休年龄(女16-55岁、男16-60岁)内有劳动能力和参训意愿的非在职在校城乡居民,持本人身份证到本市定点培训机构(松滋市就业训练中心、松滋市职业教育中心)现场报名,并填写《培训登记表》,即可免费参加培训,可自选电脑、电工、焊工、育婴员、叉车、车工、钳工、铸造、会计、美容、厨师、西点、茶艺、电商等专业,每个专业报名满30人即可开班。根据培训专业,培训时长1到2个月不等,培训期间,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学员可享受每人每天23元的生活补贴

二、创业技能培训补贴

法定劳动年龄(女16-55岁、男16-60岁)法定退休年龄(女16-55岁、男16-60岁)内有劳动能力和参训意愿的非在职在校城乡居民及创业初期业主,持本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副本(未办理的可不带)到松滋市就业训练中心现场报名,可免费参加为期10天的创业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创业意识培训、创业计划培训、创业项目推荐及开办指导;培训结业后1个月内办理营业执照并开办企业的参训人员可享受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同时可申请20万两年免息创业贷款(政府贴息);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学员参训期间按每人每天23元的标准发放误工和生活补助。

咨询电话:0716-6226628

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

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在校学生。

二、补贴条件:

大学生持学生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生本人工商银行卡,学信网打印的学籍证明材料进行报名登记,由我局统一派遣到指定的实习实训基地上岗,未经统一派遣,自行在未认定的单位进行实习实训的学生,不得享受实习实训补贴。

三、补贴标准:

1、实习实训生活补贴。对在我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了登记手续,在我市实习实训1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在校学生(含港澳台籍、外籍留学生),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实习实训生活补贴。实习实训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日天数计发实习实训补贴。行政事业单位岗位实习实训期限不超过一个月,企业不超过二个月。

2、意外伤害保险。按规定为实习实训大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学生报到当天为实习实训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提供实习实训生活基地。建立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提供实习实训岗位,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咨询电话:0716-6260817

大学生就业见习

一、补贴对象: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

二、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对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三、受理条件

1、申请时限: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基地见习补贴资金审核发放工作,根据工作安排,每年集中受理一次;

2、受理要求:见习基地根据当年接收的见习人员情况,按年度据实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四、申请材料

1、 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原件1份);

2、《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复印件1份);

3、见习人员生活补助发放证明或银行流水清单(复印件1份);

4、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复印件1份);

5、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

6、毕业证书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1份)。

见习基地的申请

一、受理条件

1、受理条件: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在我省范围内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及其他组织可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禁止性要求:经营不规范,受到相关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二、申请材料

1、《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复印件1份);

2、《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年度计划表》(复印件1份);

3、单位“多证合一”证照(复印件1份);

4.、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报告(复印件1份)。

咨询电话:0716-6260817